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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酒店摔伤致残 赔偿申请被驳

2012-10-31 15:28:09 火车票预订

  了解到,崂山区有一名客人在酒店用餐时不甚滑倒致餐,要求酒店赔偿费用共17.2万元。而崂山区法院认为,此案中的被告崂山区酒店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徐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故驳回原告赔偿申请。

  去年12月7日中午,中年女子徐某到崂山区某酒店二楼就餐,期间徐某摔倒受伤。后原告被送往骨伤门诊及住院治疗40天,总计医疗费2.29万元。今年5月11日,青岛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在诉讼中,徐某提出,是由于被告酒店地面太滑,她在出房间招呼酒店服务员添加椅子时滑倒受伤,导致她受伤的责任全部在于被告酒店。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2万余元。在庭审中,被告的证人证明原告徐某摔倒时脸发红、是喝了酒;原告的证人则证明其摔倒时是清醒的。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即对原告的受伤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提交的视频资料体现了事发时的场景,从该资料中可见,在原告走出房门之前在原告摔倒的位置有多人通过,包括服务员和小孩,从视频可见他们通过时并没有特别注意该位置是否有水渍需要避让反而是快速通过。关于原告申请的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言无法确定原告的主张,也无法确定被告酒店地面是否存在水渍。根据被告提交的照片及检验报告,可以认定被告酒店地砖的质量合格,符合装修要求,同时被告也安装了 “小心地滑”的警示标牌,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受伤的事情存在过错,被告也提交证据证明了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另外,在庭审中,被告考虑到原告的伤残情况,表示自愿支付原告20000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酒店高兴宴客时,一定要记住小心地滑,以免让自己受伤也增加麻烦,关爱自己的生命要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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