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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离岗,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工伤吗?

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 陈小益

【基本案情】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在其上夜班期间,没有请假离开工作岗位,在回职工宿舍的路上,被肇事司机撞伤,造成交通事故。其没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请假擅自离岗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事故的范畴。太康县人社局作出本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受伤害职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不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其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本案中,张某提前离岗回宿舍,虽违反了一审第三人龙源纸业的劳动纪律,但其从工作地点回宿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客观事实,根据上述分析仍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故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行初5号行政判决;

三、责令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30内针对上诉人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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