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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教授:交通事故多重碾压行为,法律性质应界定为分别侵权

即便前车的行为足以造成甚至已经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后车的碾压行为只是加速了这种后果的发生或者加剧了损害的严重程度,后车也应当对自己未能预见和避免第二次交通事故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是,多重碾压行为也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多重碾压行为,杨立新教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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